协会章程

陕西省田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陕西省田径协会,是由热心支持田径运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本会简称陕西田协,英文名称为SHAANXI ATHLETICS ASSOCIATION,缩写为SAA。

本会主要活动地域和会员分布为陕西省行政区域内。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在党的领导下团结全省田径工作者、爱好者以及关心支持田径项目的社会各界人士,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行业交流与合作,推动陕西省田径运动的普及和提高,为陕西省田径事业的发展积累资源。维护本会会员合法权益,倡导公平竞赛,坚决反对使用兴奋剂,弘扬奥林匹克精神和中华体育精神,提高田径运动技术水平,促进田径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陕西省体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陕西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主席、副主席、监事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西安市

本会官方网址:www.sxstj.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依据国家体育方针、政策、法规及中国田径协会、陕西省体育局相关规定,负责省内田径项目的组织工作,研究制定省内田径项目的发展目标、规划、政策、行业规范和社团标准;

(二)负责省内田径赛事竞赛组织工作,具体包括:

1.制定并组织实施田径项目赛事竞赛管理制度(含主办、共办、认证、备案等各类管理形式)、竞赛组织标准、竞赛计划、竞赛规则、竞赛规程等相关制度;

2.对体育俱乐部、赛事运营公司、相关企事业单位、裁判员和有关工作人员等进行注册管理;

3.组织实施田径业余运动等级评定;

4.与政府、企事业单位、会员单位或其他组织合作,举办各类田径赛事活动。

(三)负责管理本项目省级注册俱乐部、赛事运营公司,开展田径运动交流与技术合作;

(四)指导省内田径项目赛事组织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制定并实施省内相应的技术标准、等级认证、注册管理、选拔培训、考核评估等工作;

(五)开展田径项目专业咨询和培训业务,为社会提供专业性、高质量的技术服务;

(六)推动少儿趣味田径运动和青少年田径运动开展;

(七)推动省内马拉松、健步走等相关群众性田径活动的发展,扩大田径人口,促进田径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

(八)促进田径文化建设,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和协调田径项目的文化、公益、宣传、新闻出版的管理工作;

(九)制定省内田径场地行业标准,组织实施相关省内场地评定管理工作;

(十)开展与本项目有关的市场管理和开发工作,积极与企业、其他组织、个人合作开展与田径相关的活动,加强有关无形资产开发保护,开拓相关的经营和服务活动,积累产业发展资金,增强造血机能,推动田径产业发展;

(十一)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行业自治水平。提高会员服务质量;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在本会职权范围内制定、解释和执行与田径相关的规定、纪律规则、道德准则,建立健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

(十二)完成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体育总会等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上述业务范围如涉及到行政许可或政府委托事项,必须取得政府批准文件方可开展活动。本会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按照上述业务范围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愿遵守本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在本会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个人会员需提交身份证明;

2.单位会员需提交本单位合法有效章程、各项管理规定、主要负责人名单、法人登记证书等。

(三)由执委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执委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于本会管理人员或会员违反本会章程、纪律或其他规定的,有权向本会提起调查申请;

 (五)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享受本会提供的其他会员服务;

 (六)单位会员具有接受本会委托承办省内各类赛事的权利个人会员有申请获得中国田径协会授予本会的各项技术等级的权利

(七)自主决定是否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支持并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为本项目的发展积极地作出贡献;

(七)单位会员应当保持自身的合法存续性,及时上报会员自身的任何重大变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章程/注册信息修改、组织形式变更、主要负责人、联系人变动等信息);开展田径运动的普及、推广和提高工作;

(八)个人会员应当重德守纪,维护协会名誉;在进行媒体传播等活动时,不得违背本会的宗旨。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或者执委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无法交回会员证的,应当在退会通知中说明。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应当在委员会或者执委会上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执委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委员、执委、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委员、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每4年至少召开1次。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涉及换届选举的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不得以通讯、线上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经委员会或者本会8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主席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委员会或提议召开的会员代表1/2以上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选举委员,当选委员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1/2;罢免委员,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二)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委员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00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

委员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且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第二十二条 委员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委员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委员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委员会提名,成立由委员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委员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委员、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由业务主管单位会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主动与业务主管单位沟通;

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委员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委员,最高不超过原委员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委员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委员职责。单位调整委员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委员会或者执委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执委、负责人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委员的权利:

(一)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主席或委员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五)向主席或委员会提出委员会议题的建议权,1/5以上委员共同提议的议题,应当在委员会上研究。

第二十五条 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委员会会议,执行委员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委员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执委、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研究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委员连续4次或每届内累计4次不出席委员会会议,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第二十九条 执委由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委员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代表大会或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委员或执委中选举产生,该负责人应同时为执委。

罢免执委、负责人,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执委、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 2/3 。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 经主席或者1/5以上的委员提议,应当召开委员会会议。

主席不愿或不能主持委员会会议,由提议委员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执委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执委会。执委从委员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3。在委员会闭会期间,执委会行使委员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执委会与委员会任期相同,与委员会同时换届。

执委会会议须有2/3以上执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执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执委4次不出席执委会会议,自动丧失执委资格。

第三十四条 执委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主席或1/3以上的执委提议,应当召开执委会会议。

主席不愿或不能主持执委会会议的,由提议执委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主席1名,监事长1名,副主席8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主席、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主席、秘书长,主席不得兼任秘书长,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委员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 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主席推荐、委员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委员会重新确认法定代表人人选,并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委员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执委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执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执委会报告工作;

主席应每年向委员会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委员会(或执委会)推选一名副主席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主席协助主席开展工作。

秘书长向主席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秘书处或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执委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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