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陕西省体育竞赛公正、公平、有序进行,规范全省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陕西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体育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注册和管理。
第三条  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三级、二级、一级、国家级。获得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有关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者,统称为国际级裁判员。
第四条  陕西省体育局(以下简称省体育局)对全省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市、县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
第五条  陕西省运动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省级项目管理单位)负责所管运动项目一级及以下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管理工作,并按照所管运动项目对各市(区)开展的二级及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培训、考核、注册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市级体育行政部门(或授权单位和组织)负责本地区二级及以下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管理工作,并按照所管运动项目对各县(区)开展的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培训、考核、注册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县级体育行政部门(或授权单位和组织)负责本地区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裁判员委员会
 
第八条  陕西省各级裁判员管理单位应按照所管运动项目成立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裁委会在本级裁判员管理单位领导下,具体负责相应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  省级项目管理单位按照所管运动项目成立各项目省级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各省级裁委会)。各省级裁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执委1人、委员若干人。各省级裁委会成员由注册的国家级(或国际级)裁判员和省级项目协会专职人员(或省级项目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组成,且国家级(或国际级)裁判员不少于3人;成员产生办法由各项目管理单位做出规定。各省级裁委会成立后应向全国单项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市级体育行政部门(或授权单位和组织)应当根据本地区运动项目开展实际情况成立各项目市级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各市级裁委会)。各市级裁委会成员原则上应至少由3名一级及以上裁判员组成,且成立后应向省级项目管理单位备案和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县级体育行政部门(或授权单位和组织)应当根据本地区运动项目开展实际情况成立各项目县级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各县级裁委会)。各县级裁委会成员原则上应至少由3名一级及以上裁判员组成,且成立后应向市级体育行政部门(或授权单位和组织)备案和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陕西省各级裁委会负责制定本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制定裁判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布裁判员培训计划,并组织裁判员培训、考核、资格认证、注册;对本项目裁判员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研究、学习国际单项体育竞赛规则和裁判法,执行国内单项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制定本项目单项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的补充规定。
 
第三章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十三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内容分别为:竞赛规则、裁判法、临场执裁考核和职业道德的考察。晋升国家级裁判员应当加试英语或该项目的国际工作语言,作为资格认证的参考。各项目可根据裁判工作需要,增加专项体能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年满18周岁中国公民,具备高中以上学历,能够掌握和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五条  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本项目三级裁判员满一定年限,能够掌握和正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五条  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备担任省级体育竞赛裁判员的经历,任本项目二级裁判员满一定年限,能够掌握和准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六条  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执裁全国性体育竞赛经验,能够独立组织和执裁本项目竞赛的裁判工作;任本项目一级裁判员满一定年限,经全国单项协会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七条  陕西省各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单位不得跨地区、跨系统认证裁判员技术等级。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本人注册证明和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方相应的注册单位申请变更注册单位。国家级裁判员变更注册单位,应当报全国单项协会备案。
第十八条  陕西省各级裁判员技术等级管理单位对所管运动项目未成立或未按要求成立裁委会,不得进行本项目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但可委托具有本项目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资格的上级单位进行相应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
第十九条  陕西省各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单位应当至少每2年举办1次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合格者颁发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
第二十条  陕西省各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单位执行全国各单项协会制定的各等级裁判员认证的具体标准。
第二十一条  陕西省所需一级及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由各省级项目管理单位向全国单项协会申领和发放。
第二十二条  对各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管理
 
第二十三条  裁判员实行注册制度。各省级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所管运动项目特点确定裁判员的注册年龄限制、注册时限、停止注册和取消注册等条件。
第二十四条  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按年度向各全国单项协会进行注册;一级裁判员按年度向各省级项目管理单位进行注册;二级及以下裁判员注册由各省级项目管理单位做出规定。
第二十五条  陕西省各级裁判员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裁判员注册信息库,并公布以下主要信息:
(一)裁判员姓名、年龄、技术等级、注册申报单位;
(二)裁判员获得相应技术等级资格认证的时间以及参加相应等级竞赛裁判工作记录;
(三)裁委会对裁判员裁判工作的考评意见;
(四)参赛单位对注册裁判员的评价意见。
第二十六条  裁判员必须持有注册有效内的相应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各级体育竞赛的执裁工作。
 
第五章 裁判员选派
 
第二十七条  在陕西境内举办的全国性、国际性体育竞赛,裁判员的选派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全省单项体育竞赛的临场技术代表、仲裁、裁判长、副裁判长、主裁判长及其他裁判员的选派条件、标准和程序,由各省级项目管理单位做出规定,并向社会公示名单。
全省综合运动会裁判员的选派条件、标准和程序由各省级项目管理单位提出,名单由省体育局统一公示。
第二十九条  市级体育体育竞赛的临场技术代表、仲裁、裁判长、副裁判长、主裁判长及其他裁判员的选派条件、标准和程序,由市级体育行政部门(或授权单位和组织)做出规定。
第三十条  全省各级体育竞赛裁判员的选派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择优、中立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全省各级体育竞赛临场裁判员的选派应当采取回避、中立或抽签等方式进行。
 
第六章 裁判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相应等级的体育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裁判员的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本级裁委会的工作开展,并举报不良行为;
(四)享受参加体育竞赛裁判工作的相关待遇;
(五)对做出的有关处罚,有申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廉洁自律,公正、公平执法;
(二)主动学习研究并熟练掌握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三)主动参加培训,并指导其他裁判员;
(四)主动承担并参加各类裁判员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情况调查;
(五)主动接受管理,并参加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注册。
 
第七章  裁判员管理和处罚
 
第三十四条 省级项目管理单位和市级体育行政部门(或授权单位和组织)应至少每2年对本单位注册裁判员进行考核。
第三十五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至2年;降低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撤销裁判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
第三十六条  省级项目管理单位、地市体育行政部门(或授权单位和组织)负责对相应等级的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省级项目管理单位应当依据本细则制定相应的裁委会成员产生、裁判员注册、选派等工作管理实施办法。
市级体育行政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和组织)应当依据本细则制定本地区相应的裁判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陕西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陕体发〔2010〕13号)废止。
本细则解释权归省体育局。
 
附件: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信息登记表
 http://misc.sxstj.org.cn/uploadfile/2016/0623/2016062305435257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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